【庭审】 银行否认合同关系,认为老人未尽注意义务 关键信息:休息日,非柜台,没有合同材料,来历不明的POS机支付 但在法庭上,周女士却没有能够拿出有力的证据,甚至连一份委托理财的合同都没有,而且购买当天为休息日,周女士不是在银行柜台办理的。 关于周女士购买产品的过程,小杨说,当时在办公室,她把周女士介绍给了某公司的客户经理,由双方自行商谈。小杨自认为只是一个中间人,而且已经向周女士说明。小杨还说,当时周女士是刷POS机支付的,有打印出支付凭条,凭条上写的商户名称并非银行。 事发后,银行与小杨解除了劳动关系。不论是分行还是营业所,相关负责人都表示,这是小杨的个人行为,该产品与银行没有关系,银行与周女士不存在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 他们还提出,周女士本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没有看到合同、材料的情况下,就通过来历不明的POS机,向不了解的对方支付了大笔钱款。 【判定】 银行职员之举,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法官解释:交易凭条显示商户是家科技公司,老人应当已知正常交易流程 法院审理认为,这款理财产品并非银行经营的理财产品,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小杨为顾客介绍购买,已经超过其工作权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判断小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就要看周女士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主审法官解释,POS机打印出的交易凭条显示商户名称是一家科技公司,而且交易时间并非银行的正常工作时间。按照惯例,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当至柜台处办理。周女士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她曾在该银行购买过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知晓正常的交易流程。加上周女士陈述的购买经过缺乏相应的证据,由此只能认定小杨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该行为对银行没有约束力。 思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女士要求银行返还4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法官表示,根据交易凭条,40万元是由某科技公司收取的,周女士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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