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买假证也犯法 厦门一男子用假导游证购票被判刑

2017-02-21 09:17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湖法宣)相貌可以伪装,性别却无法蒙混过关。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是一名男性,他使用的假导游证被查出属于一名女性,当场露馅被抓。

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东渡邮轮中心码头使用导游证购买前往鼓浪屿的船票。工作人员查验后发现,导游证的证件编号属于一名女性,而陈某明显是个男的。工作人员马上报警,后陈某向警方交代,伪造的导游证是他几年前在塘边邮电局附近买的,主要用途是帮家人一次性购买多张船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都构成犯罪。虽然陈某只是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导游证,他的行为仍被湖里区法院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很多人并不知道买假证也犯法,比如为了进入旅游景点而购买假的学生证、记者证、军官证等证件,这些假证盖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印章,哪怕购买之后没有实际使用,只要买了就是犯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