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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假证也犯法 厦门一男子用假导游证购票被判刑

2017-02-21 09:17  谭欣妮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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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湖法宣)相貌可以伪装,性别却无法蒙混过关。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是一名男性,他使用的假导游证被查出属于一名女性,当场露馅被抓。

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东渡邮轮中心码头使用导游证购买前往鼓浪屿的船票。工作人员查验后发现,导游证的证件编号属于一名女性,而陈某明显是个男的。工作人员马上报警,后陈某向警方交代,伪造的导游证是他几年前在塘边邮电局附近买的,主要用途是帮家人一次性购买多张船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都构成犯罪。虽然陈某只是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导游证,他的行为仍被湖里区法院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很多人并不知道买假证也犯法,比如为了进入旅游景点而购买假的学生证、记者证、军官证等证件,这些假证盖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印章,哪怕购买之后没有实际使用,只要买了就是犯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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