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级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或整改不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下级党委,《通知》强调,上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对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应对班子成员集体约谈。 对于谈话的程序,《通知》指出,谈话一般按照谈话主体向谈话对象说明事由,指出存在的问题;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陈述个人意见;谈话主体向谈话对象进行提醒、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谈话对象表态或检讨,并对谈话情况记录进行签名确认的顺序进行。 对于谈话对象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通知》要求,落实党内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并将此作为年度责任制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通知》还对谈话情况的记录提出了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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