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即将生效施行

2017-02-09 17:21:16朱俊博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报送】

信息报送6种途径

最快的只需5分钟

根据《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完成后,还要报送给居住(住宿)或者工作所在地的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

“我们建议采集负责人通过‘厦门百姓’APP和‘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台这两个途径进行报送。”警方称,只要按照软件提醒操作,在手机上就可以完成,整个过程不用5分钟。

报送途径

到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登录“互联网+群防群治平台”网站、下载“厦门百姓”APP、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台、通过微信标准二维码地址申报系统、登录“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处罚】

未按规定报送

将按人数罚款

该采集的信息没有报送,或是被采集人不配合,拒绝提供真实信息的,《办法》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如果采集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内容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将按照未报送人数,对其处以每人200元的处罚;采集责任人伪造流动人口信息或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罚金额提高为每人500元。流动人口拒绝向信息采集责任人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警方可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

在公安机关和社区服务机构抽查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时,采集责任人、流动人口拒不配合的,将会面临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买卖、违法使用。一旦违反该规定,警方可按照被泄露、买卖、违法使用信息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对相应人员处以罚款,若涉嫌构成犯罪的,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