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二:来厦住宿按单位分类登记 按《办法》规定,如果是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住宿陪护的,由医疗机构负责采集;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在酒店、旅馆、度假村、民宿、日(时)租房、房车旅馆以及洗浴、娱乐、互联网上网等经营服务场所住宿的,由相关经营者负责采集。 属于上述三类情形的,信息采集责任人(单位)须即时采集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到达和离开时间,即时报送公安机关。 如果是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由救助机构负责采集。信息采集责任人须即时采集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不明的要采集人像信息)以及到达和离开时间,即时报送公安机关。 要点三:员工离职用人单位需报送 在厦门工作的流动人口,其基本信息也要采集,并报送公安机关。 当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流动人口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自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采集并报送相关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负责自中介交易完成之日起3日内,采集并报送受聘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聘用单位(人)的名称。 如果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居住(住宿)的,信息采集责任人(单位)应当如实即时采集相关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和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即时报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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