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索赔标准无依据,千字100元只适用于纸介质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文化苦旅》出版时署名作者为余秋雨,根据《著作权法》,余秋雨是《文化苦旅》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有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作为手机软件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博颖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网站上提供《文化苦旅》电子书供公众下载,侵害了中文在线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的数额,主审法官表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只适用于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介质的文字作品不属于该范畴。因此,中文在线提出的赔偿标准没有依据。只能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畅销度、字数、纸质出版物的销售价格,以及侵权网站的点击量、下载量等酌情裁量。法院最终判决,博颖公司向中文在线赔偿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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