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江海苹通讯员朱忠宝林强)1月4日,厦门海事法院对涉韩国韩进海运破产引发的7起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作为签约方的韩进海运或其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涉案标的高达1100余万元人民币。 韩进海运是韩国最大的航运企业,运力位列全球第8位,是全球物流界的巨头之一,2016年8月31日,失去银行支持的韩进海运突然宣布申请破产,引起全球整个航运市场的震动,相关当事人如何维权也成为航运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厦门海事法院自2016年9月至11月间,陆续受理了13起涉韩进破产合同纠纷案,其中,除部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经在保全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外,7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案涉集装箱支线货物运输、港口作业、理货、拖航等合同纠纷,涵盖福州、厦门两地。原告以韩进海运或其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尽快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坚持边受理边调研,优先安排开庭。法院经审理后严格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作为签约方的韩进海运或其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针对韩进中国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其只是代理人,合同应直接约束母公司韩进海运,由后者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该公司为代理,相反,根据韩进海运与其中国子公司内部之间的协议,子公司应对外独立行事,据此,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对合同承担责任。遂做出如上判决。 据悉,我国沿海各地涉韩进海运破产案件为数不少,厦门海事法院率先对这7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是全国首家,为全国其他海事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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