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企业负债1.5亿元破产重整竟盈利了 破产“预重整”的企业是厦门的一家运输公司,该公司是从事民用汽油、液化气体等危险品运输的企业。因公司资产特殊性强,融资渠道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为拓展业务长期进行民间借贷,导致公司对外拖欠民间借贷本息达1.5亿元。 2015年,因公司无力按期支付利息,多次发生债权人进入公司抢占油罐车、控制仓库的事件,公司经营陷入困顿。2015年底,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16年5月9日,厦门中院裁定批准该公司的重整计划和程序。 令人意外的是,这家企业在破产重整前连续三年严重亏损,进入重整程序后即实现盈利十余万元,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每月均实现盈利,经济效益明显。 法官点评:全省首例,有示范意义。该案是全省首例采用“预重整”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该案在全国首次创设了在案件受理前的预重整阶段召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书面表决并在破产程序中直接予以确认、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债权审核原则、债权人委员会入驻企业实施监管、债权人自筹重组债务人企业等新的审判举措,前后仅用三个月左右时间顺利审结、重整成功。成为国内破产案件创新“预重整”审判方法的典型成功案例之一,在国内破产审判领域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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