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为规范厦门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厦门出台了《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于本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上午,市财政局在门户网站举办“处长在线访谈”,行政政法处处长方文江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同级财政每年核拨给法律援助中心专项用于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及其他相关开支的经费。方文江表示,厦门原先执行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为2007年制定的《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200元-1100元。但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及法律援助人员工作量的增加,案件的补贴已无法弥补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成本。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厦门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限于三类支出:一是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二是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工作,印刷法律文书,管理法律援助档案;三是法律援助其他必要开支。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2500元;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2000元;非诉讼事务每件补贴200元-3000元。 如果结案材料有缺失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缺少相应必要工作的,每少一项减发20%的补贴;同一个案件涉及几个鉴定项目的,分项计付补贴,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具体案件的标准,可上财政官网参考《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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