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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团购用户开发票 厦门五家餐饮企业被罚

2016-12-29 08:08  陈泥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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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少报百余万收入企业被补罚11.89万元

此次专项检查中,地税部门对30余户餐饮企业的征管方式、企业开展团购业务的时间、规模、与网站约定的结算方式、团购业务的税收缴纳情况等进行了摸底调查。根据掌握的企业情况,分别采取突击检查或者纳税评估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核对企业实际消费数量和金额,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材料说明其团购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应的纳税情况。

厦门某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旅游住宿、正餐服务、体育场馆等业务,地税稽查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企业自2015年3月起与“百度糯米”、“美团”网站开展团购合作业务。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还委托第三方进行刷单,其实际结算金额远远低于网站体现的消费金额。此外,该公司与“百度糯米”、“美团”采用实时结算方式,但部分团购业务存在实时结算与刷单混杂,既未开票,会计也未及时确认收入,因此存在少申报收入纳税的情况。

经核查,该企业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在“百度糯米”、“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团购业务,实际营业额为247.98万元,已确认收入的金额为116.01万元,未确认收入的金额为131.97万元。据此,地税部门最终对该企业查补税费7.39万元,滞纳金0.80万元,罚款3.70万元,合计11.89万元。

提醒

拒开发票违法

消费者可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任何商家不得以团购、打折等借口拒开发票。消费者虽然将款项支付给了团购网站,但事实是,团购网站将这笔钱转交给了商家,只是按照总价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费用。所以,这笔交易中,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义务没有改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开具实际消费金额的发票,如果拒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在商家拒开发票行为后,消费者可拨打12366热线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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