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聊天的老乡被起诉 事发两个月后,阿水拿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来到海沧法院。他不仅起诉了阿青,还起诉了老乡阿民、阿民所在公司,以及阿民驾驶的面包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阿水要求前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000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 阿青提出,原告起诉要求的事项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他愿意承担70%责任。对于原告列出的事项,他也提出了些异议,如误工费太高等。 阿民与其所在公司共同答辩,事故是其本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若其须承担责任,其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 保险公司对原告要求的多项费用提出了异议。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涉事的有两辆机动车辆,所以有两个交强险。作为面包车一方的保险公司,仅需承担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金等的一半。阿青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他应自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老乡被判赔984元 根据提交的材料,海沧法院对阿水提出的各项费用进行认定。医疗费有票据,误工费、除疤费用等有司法鉴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外,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精神损失费等由法院酌情认定。 赔偿数额确定后,法院根据各方责任对各方赔偿数额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结果,原被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存在过错,并且面包车和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对于侵害原告权利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并分别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之外原告的损失应按比例分担责任。交强险限额内部分由保险公司与三轮车驾驶员平均摊付,交强险限额外损失,原告自行承担15%,三轮车驾驶员承担70%,面包车驾驶员承担15%。 近日,海沧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9335元,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阿青合计支付13927.68元,阿民支付9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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