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控制线范围内 能建设什么项目? ——四类项目在允许建设范围内 看到这里,相信不少读者会疑惑,既然是为了保护生态,那生态控制线用地范围内是不是都不可以建项目?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实施规定》,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有四类项目可以建设。 这四类项目具体为:公园、风景游览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观光农业、休闲农业设施;必要的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等线性工程、水利设施及公用设施;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建设项目。 不过,允许建设,不代表可以随意建、胡乱建。想在生态控制线内开展上述项目,还得在不得损害、破坏生态环境,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才算依法建设。 其中,若要开展公园、风景游览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及农业生产设施、观光农业、休闲农业设施方面的项目建设,应该符合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低强度、低密度、低容量的建设要求,并由项目所涉及的主管部门推送至“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若要开展必要的公用设施建设,建设用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还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要开展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建设项目,还要经过部门“会诊”,即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确实可行的,才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生态控制线 以后还能调整吗? ——需在保持总量不减前提下,按不同需求走调整流程 城市的发展是动态的,生态控制线也会相应调整。市规划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生态控制线经划定批准后,若确需调整的,在保持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可按不同需求走调整流程。 《实施规定》在此方面有明确要求——因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调整需要调整生态控制线范围的,按原程序上报审批并公布;因项目建设需要,对不涉及生态格局的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维护并公布;规划编制或实施管理中因地形差异、用地勘界、产权范围界定等实际情况进行勘误微调生态控制线边界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进行调整维护并公布。 需要指出的是,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控制线范围,由各自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管理,控制线重叠区域按最严格规定执行。若生态控制线调整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控制线范围调整的,应征求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后再进行生态控制线范围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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