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好心人突变脸向失主索要酬金 真实身份竟是小偷

2016-11-29 07:58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文洁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集法宣)“要是不给钱,你就不能走。”何某以捡到失物的好心人自居,向失主小芳索要酬金。为摆脱纠缠,小芳报了警,何某的另一身份被揭穿。

以上这一幕发生在今年4月。4月下旬,何某联系小芳,称其捡到了她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要当面交给小芳。以为遇上了好心人的小芳赴约,不曾想对方却提出要小芳支付一定的酬金。小芳拒绝后,何某称若不给钱,她就不能走。“好心人”变脸,小芳报警求助。

何某一起等待警察到场,还指望着警察给自己评评理。不过,后来的事超出了何某的预料。经询问,何某露出了马脚。原来,他正是在集美某超市偷走小芳手提包的窃贼。

归案后,何某供述了4月初的另一起盗窃案。也是在同一超市,何某分别偷走了小英及另一被害人的手提包各一个,盗得400元现金、一部手机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

集美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何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向他人索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某犯盗窃、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何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