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伺机上前2、抢夺手机3、逃离现场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翔法宣 制图/张平原)您知道吗,自然灾害也会对犯罪认定标准产生影响。近日,记者就从翔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莫兰蒂”台风登陆当天抢了一台手机,尽管犯罪数额低于一般的定罪标准,他还是被认定为抢夺罪,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一句话趣评】
因为在台风天作案,原本的刑罚也要“罪加一等”,这算不算“天意”呢?
【案情回顾】
台风天拿手机照明却被抢
今年9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小雄(化名)步行经过翔安马巷一小学附近时,发现前方有两个女子在低头快走,其中一个正用手机照明。他想起自己破破烂烂的手机,当场起了贪念,便尾随在女子身后,伺机抢走手机逃离现场。
被抢的女子是一名21岁的女工,当晚她和工友正准备去上班。那条路本是她们常走的路,再熟悉不过,但由于全市都受到“莫兰蒂”台风重创,电力设施受损严重,周围乌漆墨黑一片,她只好拿出手机照明,却没想到引来了坏人。
次日,小雄在其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他抢夺的手机价值1210元,案发后已还给被害人。
【法律分析】
“数额较大”的标准降低50%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若没有其他情节,抢夺公私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由法院按照抢夺罪定罪,否则就只是违法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应由公安机关施以治安管理处罚。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抢夺公私财物的处罚上限是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而若被法院认定为抢夺罪,则至少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较之下,治安管理处罚比刑罚要轻得多。
按照司法解释和我市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然而,尽管本案中小雄抢夺的手机价值不到2000元,他还是被认定为抢夺罪。导致他从原本的15日拘留一下子“升级”到6个月有期徒刑的,正是“莫兰蒂台风”。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应用到本案中就是1000元,正好低于小雄抢夺的手机价值。
按照翔安区气象局的说法,案发时马巷镇出现了台风灾害天气。因此,法官判断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以此最终认定小雄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释疑】
是否构成犯罪大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区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链接】
哪些情况下
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