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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率先出台地方绿色金融发展意见 奖励绿色金融业务

2016-11-18 09:22:32李学清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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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意见》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担保方式,重点拓展抵质押品范围,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履约保函、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农村土地“两权”抵押,碳排放权、排污权,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权;拓展与保险、担保等机构的合作,缓解绿色信贷项目担保不足的问题。

同时,鼓励银行机构创新融资模式,加大投行业务创新力度,帮助绿色项目拓展融资渠道,包括PPP项目、债券承销、银行理财、“债贷基”、投贷联动、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债券等。

此外,鼓励在重点领域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等传统信贷的持续创新,推广绿色车贷、绿色储蓄卡、绿色信用卡等零售类金融产品,并支持在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碳金融衍生品等方面进行探索;拓展财政基金和投资基金(碳基金)、环境资产托管等资产管理服务。

真金白银奖励绿色金融业务

《意见》还将对银行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加强财政扶持。从贷款增量奖励、贷款贴息、风险分担、挂钩财政存款奖励等四个方面细化对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业务的量化考评标准及风险共担细则,并由厦门银监局对绿色信贷项目进行认定。

在贷款增量奖励方面,银行机构当年绿色信贷贷款余额增量在5亿元(含)以上的,按四档增幅分别给予余额增量1%、0.8%、0.6%和0.4%的财政奖励;银行机构当年绿色信贷贷款余额增量在5亿元以下的,按四档增幅分别给予余额增量0.5%、0.4%、0.3%和0.15%的财政奖励;单家银行机构每年奖励上限为1500万元。

在贷款贴息方面,对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且不高于基准贷款利率的绿色信贷项目按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单个贷款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在风险分担方面,对办理企业绿色信贷项目,且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其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银行机构,对其扣除担保或其他资产处置渠道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给予50%的补偿,单家银行机构每年累计风险补偿上限1000万元。

同时,规定单家银行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上限3000万元,且绿色信贷项目贷款资金均应运用于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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