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 主人或须承担更重责任 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黄光仪说,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更重。 如果饲养人未按照规定养犬,无证饲养,或者扰乱他人生活,可向公安部门或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反映,对犬只予以没收,对管理人进行罚款,或依据治安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当然,作为小区,为规范养犬,还可通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委员建议】 当年出台办法限制养犬 如今应当修法有序引导 今年,市政协委员、本报记者徐苹专门走访调查,并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亟需修订》的提案。提案中提到,《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已经难以应对今天的现实,10年前管理办法的初衷是限制养犬,如今社会养犬越来越普及,旧办法已经明显和社会现实脱钩,导致了城市养犬负面效应日益激烈。 针对公园禁止遛狗执行困难、宠主和公园管理方冲突比较多的问题,她建议在有条件的社区和公园内建立宠物公园或宠物地带,把管理与服务融为一体,有序引导。此外,保障城市犬只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和经费,主管部门可与民间动保组织主动合作,倡导领养替代购买以及文明养犬教育宣传活动。 思明区政协常委霍文章认为,管理部门应经常到社区检查,做到真正地管理到位。养狗条例可规定出门必须佩戴牵引绳且不能超过1.5米,违者重罚。对于狗伤人的处罚可在其他法规体现,也建议重罚。对于狗主人长时间不加制止的狂吠扰民,也应该有相应的重罚。建议减低办证费用,提高大家办证的积极性,打击无证养狗。 此外,可参考国外养狗必须买“第三者责任险”等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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