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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贯彻新《种子法》 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2016-10-27 10:46:35林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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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业成厦门知名的产业“名片”

据统计,厦门现有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共计25家,占全省40%;2015年全市种子种苗业产值5.2亿元,占全省的60%;工厂化育苗年产1亿株蔬菜瓜果嫁接苗,产品销售到全省各地及周边省市。农友种苗、中厦种籽、百利种苗、如意情集团、文兴种苗等一批重点龙头种子企业已成为厦门知名的产业“名片”。

一方面,厦门的种子种苗业正在高速发展,另一方面,在产业发展的同时确保种业研发安全,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成为厦门农业主管部门的核心工作。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为契机,市农业局不断加大种业扶持力度,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着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科技为支撑的现代种业,加快提升厦门现代种业发展水平,同时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种子种苗企业守法经营,确保厦门种子种苗产业科技发展、安全发展。

《种子法》修订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活力

市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昨日在解读新《种子法》时表示,《种子法》修订主要把握了五个原则:一是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鼓励自主创新,严厉打击假冒侵权;二是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三是发挥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和扶持其做大做强;四是保障种业安全和生物安全;五是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

同时,《种子法》修订对种业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重点突出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精神,通过简政放权,调整管理部门职能来减少政府干预市场,发挥市场活力的作用,通过加大管理部门、企业行为的约束,加大企业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强化管理者责任追究、扩大企业服务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和企业权利和责任,确实做到责权利统一。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和简政放权。通过品种和主体准入条件及审批权限的简政放权,提高企业在育种创新、经营推广、发展决策上的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和事后监管。强化科研育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主体的法定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事后监管、诚信建设和问责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三是支持科研改革和自主创新。明确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位阶,支持公益性科研和成果转化,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四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保留主要粮食作物审定,健全种子储备和种业安全审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确保粮食、种业安全,保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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