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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区某业主家中泡水 物业要不要赔?

2016-10-23 09:06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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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业主家中被淹物业有无责任?

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对该公共露台进行清理,存在管理疏忽。为此,他状告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物业立即排除公共露台处的积水隐患,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索赔案。法庭上,刘先生说,长期以来,物业公司未对涉案公共露台进行维护、清理排水管道口,在暴雨天气时也未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事发后刘先生多次要求物业进行赔偿,但物业仅同意免除他两年的物业管理费,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刘先生最终还是将物业告上法庭。

不过,被告物业公司答辩说,刘先生的损失与物业管理行为并无因果关系,物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9楼公共露台积水溢出后,系流入刘先生家中的阳台上,而刘先生家的阳台也有排水管道,如果刘先生家的阳台下水管并未堵塞,那雨水也不可能流入刘先生家中客厅、房间。因此,雨水溢入刘先生家中,是因为他家阳台下水管堵塞所导致。

另外,物业还辩解说,9楼公共露台下水管被小树堵塞,系因为9楼的业主将公共露台封闭,物业因为无执法权,无权进入该区域。所以,9楼业主的行为也是导致露台雨水溢入刘先生家中的次要原因。总之,不应当由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双方都有过错,各担部分责任

据刘先生说,讼争公共露台处生长的树木,树根是沿着排水管道生长的,所以他家阳台上的排水管道亦被堵塞无法排水。近三年来,他曾发现自家阳台排水管道排水不顺畅的情况,也曾自行疏通该排水管。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这起8楼业主家中积水的事件中,原告业主和被告物业公司都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15000元,并负责消除位于小区9楼公共露台处的积水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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