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湖法宣)近日,一起因合影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在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案情 为了一张照片 商界大亨杠上生物科技公司 5月,企业家蔡某(化名)向湖里法院递交诉状称厦门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 蔡某经营投资公司、文化公司等多个产业,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生物科技公司之间有商业往来。然而,在生物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订阅号)和网站中却赫然出现了蔡某及其公司的身影。2015年,生物科技公司在公众号的某篇文章中提到,该公司由“台湾某酵素之父、投资集团和文化集团联手打造”,这里的文化集团正是蔡某名下的公司。在另一篇文章中,生物科技公司将蔡某与中央某部门负责人的合影贴在文末,并配有领导接见蔡某的文字说明,俨然将蔡某视为本公司的代言人。 2015年年底,蔡某与名下公司联合发表声明,明确表示在所有商业、非商业场合,生物科技公司使用蔡某的个人信息、蔡某公司的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的行为,均未获得许可授权,勒令其立即停止。然而,截至2016年蔡某起诉时,生物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仍保留有上述侵权内容。 为此,蔡某要求生物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微信公众号和公司网站中的侵权内容,并在上述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他还求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生物科技公司辩称,蔡某和他们原本有合作关系,发布文章和照片时也没见蔡某提出反对意见。 说法 就算有合作关系 也不能滥用别人肖像 法院支持了蔡某的说法。法官指出,蔡某作为商界人士,其与社会名流的合影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生物科技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该合影,显然是为了利用这种商业价值,达到增加本公司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进而获利的目的。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在蔡某发表声明后,生物科技公司仍然继续使用合影,当然是侵权的。 至于生物科技公司所谓的“合作关系”,由于并无任何实证,也没有得到法官认可。法官还告诉记者,即使蔡某真的与生物科技公司有商业合作,甚至是股东关系,也不代表公司可以未经同意就使用蔡某的肖像。 经过综合认定,法院最终判决生物科技公司删除侵权内容,在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平台上向蔡某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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