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帮忙取赃 主犯还是从犯?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仍伙同他人积极为诈骗犯罪分子提取诈骗款共计人民币857762.2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是共同犯罪。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叶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我只是帮忙取钱,只能算从犯!”叶某上诉称,他仅仅为诈骗团伙领取诈骗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而且,叶某还说,自己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请求二审予以减轻处罚。 终审:起重要作用,不能算从犯! 近日,厦门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叶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终审判决认为,叶某的供述,同案犯杨某、阿艺、阿伟的供述,辨认笔录及银行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叶某明知所领取的钱款系诈骗款,为提取抽成牟利,纠集杨某等人为诈骗团伙领取诈骗款,其向杨某等人提供银行卡用于取款,按照诈骗团伙的指令,自己或者指使杨某等人至银行柜员机提取赃款,并支付取款抽成给杨某等人,而后将诈骗款交付给诈骗团伙。 可见,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突出,对诈骗后果产生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法官说法 取赃是诈骗重要环节 本案二审承办法官洪维说,网络、电信诈骗日益猖獗,并且形成了日益完善的产业链,“一线”、“二线”、“三线”等不同阶段的犯罪团伙分工协作,囊括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一系列环节,专业化、集团化、跨区域性的趋势日益明显。目前,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取款、转移赃款已成为一些人的职业,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当中,被告人叶某虽并未参与前一阶段电信诈骗犯罪主体实施的具体诈骗行为,但是,他在明知所取款项是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赃款,其行为是使整个骗局得逞、拿到钱款的重要环节,与前阶段主体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电信诈骗共同体,在共同犯罪中仅属分工不同。对此类犯罪以共同犯罪定罪量刑,不认定其为从犯,对其严厉惩处,彰显了法院依法严惩电信诈骗犯罪的立场和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