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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关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由参保单位缴纳保费

2016-10-13 18:29:39钱玲玲 胡晓牧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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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通讯员 胡晓牧)厦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被纳入工伤保险,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昨日,厦门市人社局正式发布这一消息。省部属驻厦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文件精神参加厦门市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应于本月完成参保登记

据悉,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期,各参保单位应当于11月1日前到地税部门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自今年10月起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职工在今年1月1日至今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参保。

依照政策,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时缴纳。机关和参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缴费费率按照厦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和参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均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组织调动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其应当由原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对同时符合工伤保险规定与机关事业因公伤残规定相对应等级待遇享受条件的工伤职工,坚持遵循“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待遇发放。

即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项目,与民政抚恤待遇中发放对象和用途相同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老工伤人员参保前待遇不追补

本通知实施前,即今年1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时,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已经按照原有关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参保单位已经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解决工伤问题的老工伤人员,其老工伤待遇不再纳入工伤保险。

数据

厦门已有183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此前,厦门工伤保险已覆盖了全市所有企业、非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截至2015年末已有183万职工参加厦门市工伤保险。

也就是说,在厦门市具有稳定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中,只有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加工伤保险。

厦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厦门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厦门社会保障体系。今后,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职工遭受工伤后,能够享受与企业等参保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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