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亲属办丧事,不构成侵权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判小林败诉,判决认定大伯和殡仪中心并未侵犯小林祭奠权,因此小林的各项侵权诉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指出,在小林拖延办理火化事宜的情况下,大伯作为林老汉的大哥出面办理遗体火化事宜,不仅符合《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亲属承办丧事的规定,更符合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 法官还在判决书中对原告进行了苦口婆心的劝说,指出:“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小林在其父亲逝后,主张其哀思之情值得肯定;但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小林与大伯作为血肉至亲,应珍惜亲情、互谅互让,通过化解矛盾以慰先人在天之灵。” 一审判决后,小林不服,目前已经上诉二审。 法官说法 逝者近亲属都有祭奠权 什么叫“祭奠权”?对此,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这是一种“基于与逝者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对逝者表示追思、寄托哀思的人格利益”,祭奠权依法应受保护。 本案当中,小林作为林老汉之子,既享有祭奠父亲的权利,亦负有妥善操办丧事的义务。然而他却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办理火化事宜,不仅有违我国“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还造成了遗体冷藏相关公共资源的浪费,该不作为不仅有悖公序良俗,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而大伯作为逝者林老汉的近亲属,与原告小林一样,均享有对林老汉表示追思的祭奠权利。大伯办理林老汉遗体火化事宜不仅符合相关规定,亦符合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 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大伯与逝者林老汉系兄弟关系,其有权承办林老汉的丧事。所以,法院认为,结合大伯妥善操办林老汉丧事的事实,不宜认定大伯侵犯了小林的祭奠权利。 至于小林所说的无法祭拜父亲的困扰,法官说,通过这场官司,小林已经明确知道父亲的骨灰下落,可以通过祭拜等方式合理行使祭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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