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何无痕)国庆黄金周刚刚过去,不少市民在假期里仍在工作。那么,今年国庆节的加班费怎么算呢?对此,记者向市人社局进行了解。 按照规定,今年国庆长假的安排为: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休假日,是带薪休息日,公司不得因员工在这三天休息而扣工资。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300%的加班工资,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 10月4日至10月7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目前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根据这个标准,3天法定假日的加班费为1500÷21.75(天)×300%×3(天)=620.7元,4天调休日的加班费为1500÷21.75(天)×200%×4(天)=551.7元,那么7天的加班费应不低于117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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