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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一会所主管 长期协助组织卖淫获刑

2016-09-23 09:4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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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海法宣)担任卖淫会所主管,该当何罪?昨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刑案,一名主管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

洪某今年30岁,初中文化。他明知海沧区一家会所长期招募培训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仍受雇该会所,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并先后担任服务员和会所主管,负责管理会所的服务员、接待客人、处理纠纷及后勤工作等。

数年前,民警突击检查会所,当场抓获同案犯林某、谢某、林某(均已判决)等人。

检查当天,洪某逃脱了警方抓捕。不过,2015年7月,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一毒贩贩卖毒品的线索。随后,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洪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协助卖淫最高可判10年

卖淫场所服务生被判刑的不在少数。近日,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最近已有多个服务生先后为此坐牢。

此前,思明区有一个帮小姐送冰块的服务生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结果获刑一年多。还有,同安区一个学生暑期打工误入“淫窝”,没拿到工资还要被判刑。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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