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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给了彩礼后悔婚钱 还能讨回来吗

2016-09-11 11:1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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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不久前,还有一对年轻男女为彩礼闹上思明区法院的法庭。男方状告女方要求归还8万元彩礼,女方却说男方悔婚“伤害很大”,反而要求男方赔偿筹备婚礼花费,并支付10个月伙食费和精神损失费。

这对年轻的“冤家”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前年5月,双方按习俗在女方家里订婚,随后男方小刘家人给女方吴小姐家送了8万元彩礼,还有一些金首饰。

订婚后,女方开始筹备婚礼,不但拍摄了婚纱照,还购买了结婚所需的首饰、衣物和床上用品。

但是,谁也没想到,订婚之后不久,这对“冤家”就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吵架。很快,两人就闹分手了。

事后,小刘向吴小姐及其家人提出,既然不结婚了,就要退还彩礼款和首饰。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小刘起诉到了法院。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女方家还在法庭上提出,男方悔婚给女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应支付相应精神损失费15000元,并以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双方恋爱以来男方在女方家吃饭产生的“10个月伙食费”。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女方返还6万元彩礼和一枚金戒指给男方。

法官说法

悔婚之后,损失谁赔?

法官分析说,因双方筹备婚礼,女方购置了首饰、手表、衣服、床上用品等用于结婚,并拍摄婚纱照、更换木门,这些花费合计35512元。这些都是因筹备婚礼所产生的合理花费,这些物品如果转让势必造成一定程度的贬值。所以,因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应从男方所支付的礼金中予以适当抵扣。

最终,法院酌定抵扣金额为1万元。而在双方闹上法庭前,女方已经主动退还了1万元。因此,女方只需再退还6万元即可。至于女方主张的“伙食费”和精神损失费,法院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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