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佘峥)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其中公办园小小班收费标准将提高。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公布《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要求从今年秋季开始执行。不过,我市幼儿园秋季学期的收费标准已经公布,将维持原来收费。相关部门表示,预计最早也要下学期,幼儿园才能提价。 新办法规定,公办幼儿园小小班收费,由原来的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20%提高为30%;寒暑假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从上浮30%提高为50%。 在代办项目方面,由原来的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改为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 伙食费开支范围由原来的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扩大为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和燃料费用(扣除教职工消耗部分)。 伙食费退费规定由原来的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改为幼儿在缴纳伙食费后因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或者在月末直接退还幼儿家长。 1、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新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2、幼儿园可收取哪些费用? 旧办法规定,幼儿园可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新办法规定,幼儿园可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还增加了“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 3、保教费按什么方式收取? 新办法规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份收取的办法: 采取按学期收取办法的,每个学期按四个半月计算。 采取按月份收取办法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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