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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全生产也有黑名单 “上榜”企业将处处受限

2016-09-09 08:41:25刘艳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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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每季度公布一次“榜单”

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贷款等方面限制“上榜者”

  检查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深入车间现场检查。

厦门日报讯(文/图 记者 刘艳 通讯员李沛丰)安全生产也有“黑名单”。企业“上榜”,将受到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贷款等多个方面处处受限。

近日,记者从市安委会了解到,《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于今年6月份开始实施,这是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重点监管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根据新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门户网站,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我市将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同时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在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联合惩戒

“黑名单”制度是一项有力举措,根据规定,对“黑名单”榜上有名的企业,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将向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银行、市场监管、证监、保监、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我市将对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同步】

提高安全意识 防范事故发生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工程要成标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其中,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工程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示范工程。

为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协同工作,集约高效,经研究,市安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等工作任务要求,市安监局正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包括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数据总归集;归集安全生产评奖评先评优、一票否决、事故统计等工作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红名单”、“黑名单”等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等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利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强化安全责任,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进而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链接】

哪些情况将列入黑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的“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区级管理的“黑名单”。

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和渔业生产企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生产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层级确定“黑名单”管理层级。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

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整改的;

4、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拒不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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