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劲超图 海西晨报讯(记者吴宇豪通讯员张婧妮)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实施了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中国正式迎来“二孩时代”。政策实施半年多,仍有许多市民对此政策不了解。 为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宣传解读,思明区卫生计生局、计生协会通过“门户网站、基层网络、群众来电”搜集整理了当前群众最关心的两孩政策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并在《厦港晨报》上宣传,旨在为群众释疑解惑,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下是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晨报为您详细解答。 释疑解惑 1.“两孩”与“二胎”有什么不同?如果第一胎生育为双胞胎,可否再生育? 答: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目前允许生“二孩”而不是生“二胎”,强调的是生育数量而非胎次,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2.《决定》中的子女数如何计算? 答:《决定》中所称的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育、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再婚前已经生育的子女均要列入子女数的统计。比如,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经有两个孩子,但一个判给了对方,在计算子女数时就是双方合计已有3个孩子,不属于再生育的申请对象。 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还需要办理准生证吗? 答:对一、二孩不再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新修订《条例》规定,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4.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该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居委会或街道进行登记。对夫妻确实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5.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什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孩?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5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上述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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