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 陶小莫)隔壁的坏“叔叔”,“熟悉的陌生人”,甜言蜜语的男网友…… 昨日,海沧法院发布系列性侵未成年少女案。她们,都还是孩子;她们,本应在最明媚的年华里,绽放灿烂的笑容;她们,本应对未来怀揣着最美好的期望,享受简单快乐的生活。然而,因为种种诱惑、轻信、无知与疏忽,遭到摧残。 近年来,海沧法院审结了多起未成年少女遭遇性侵的案件。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提醒家长,要重视两性关系教育,让孩子们多一些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 隔壁的坏“叔叔” 13岁女孩小菲(化名),被继母的朋友性侵。 2015年7月28日清晨,小菲的父亲老郑来到小菲房间外,敲门,想让她送妹妹上学。可是,敲了许久,小菲才开门,神色慌张,躲躲闪闪。 老郑顿起疑心,几步冲到卫生间,推开门,发现男子王某藏在厕所门背后,赤身裸体。 老郑怒火中烧,大声质问。王某慌张地说:“我是过来借充电器的。”随后,他试图离开现场。但老郑拉住王某,反锁大门并报警。随后王某被民警带走。 庭审期间,真相大白。原来,29岁的王某是小菲继母的朋友,经常一起打麻将,也住在同一栋楼。由于经常来往,王某对小菲一家人也熟悉起来。 不料,王某却对年幼的小菲产生不轨之心。2015年7月,小菲和王某开始微信聊天,并经常私下相约见面。此前,王某已和小菲发生过三次性关系,时间都是凌晨左右。 据了解,小菲初一没读完就辍学了,案发前不久从老家来厦门,和父亲、继母共同居住,与王某发生关系时年仅12岁。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明知小菲初一就辍学了,极有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却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奸淫幼女的事实清楚,已构成强奸罪。因此,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 法官说,幼女属于特定对象,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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