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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官提醒父母赠财产给子女 转账时最好做备注

2016-08-28 09:2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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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64万算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的关键原因是他有外遇了。”小菲说,此后,原告对被告母女几乎不闻不问。2014年5月,被告回婚房取东西时发现门被反锁,敲了很久后,丈夫才和单位的一名女同事一起出来。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许原告小刘和小菲解除婚姻关系,女儿随小菲共同生活,小刘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判决认定,两个车位中,登记在小菲名下的第133号车位归小菲个人所有。另外,登记在小刘名下的第157号车位归小刘所有,小刘应支付小菲补偿对价1400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轿车归小刘所有,他应支付小菲补偿对价80000元。

也就是说,小菲父母转给女婿的84万元中,最终只有20万元被认定是给女儿个人购买车库的,其余的64万元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没有备注,就算赠与夫妻二人

转账的钱没写名字,究竟是谁的不好说;车位有登记,就有一定的公示效力。

法官分析说,这84万元是分三笔转的,一笔34万元和一笔30万元在转账时都没有任何备注,应该视为对小菲夫妻的共同赠与。

因为,小菲父亲在事先未作任何明确意思表达的前提下,直接将用于购买纸黄金的34万元转账至女婿账上,应视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与。

同理,小菲母亲转给女婿的30万元也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官认定,女婿用这64万元款项购买的第157号车位以及轿车一辆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另一笔20万元被小刘用于购买第二个车位,直接登记在小菲名下,这笔款项资金流向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小菲购买车位,应该视为二老对女儿的单方面赠与。所以,法官认定,第133号车位为小菲的个人财产,不应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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