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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将清洁液喷在液晶电视上 家政公司推诿

2016-08-18 08:37  陈泥 杜宁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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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杜宁)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昨日发布今年第三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家政服务公司时要签订合同,维护权益。

汪女士近日与位于仙阁里的一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约定好上门打扫房屋,清洁费为1800元。可该公司服务人员上门进行清洁时,却将清洁大理石的清洁液喷在客厅一台价值18000元的三星LED电视上,导致电视机无法正常使用。汪女士认为,家政公司派出的服务人员专业性差,要求其赔偿损失。不料家政服务公司和服务人员相互推诿,始终无人愿意承担责任。汪女士只好拨打热线投诉。

接到投诉后,厦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调解,家政公司同意免除汪女士1800元服务费,并另外赔偿其5000元损失费。

厦门市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强调消费者在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应注意细化条款。同时,选择家政服务公司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看其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工作证等,要尽量选择信誉好、服务规范的家政公司,而不要选择在小区贴广告或流动的“野家政”。

二、仔细阅读家政服务协议,看清条款。尽可能地将条款细化,如约定好服务时间、地点、价格、项目以及出现侵害消费者财产、人身安全等行为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看家政公司安全防护措施,注意在高空作业时是否为服务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以免出现纠纷时消费者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四、索要发票,留存协议等有效凭证,不要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私约”,避免出现问题后维权难。

五、一旦发生家政服务纠纷,应先与提供服务的家政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或向消协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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