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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嫌贵不买就偷用设计被判赔偿设计者8000

2016-08-11 23:41  彭菲 杨长平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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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洪先生为一家餐饮公司设计了品牌标志,但最终因费用没谈拢而没能合作。但1个月后,他却发现,自己的作品已经被印在了该公司的员工制服上。为此,他起诉餐饮公司,索赔10000元。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此案。

【案情】

放弃方案却又擅自使用,设计者索赔万元

洪先生是一名设计师,去年3月份,他受邀为一家餐饮公司设计品牌形象标志。按照餐饮公司的意向,洪先生制作了初稿,并把标志图形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餐饮公司。不过,餐饮公司觉得洪先生开出的设计费过高,表示放弃洪先生的方案。

1个月后,洪先生却发现,这家餐饮公司把自己设计的标志印在了员工的制服和帽子上。洪先生马上和对方交涉,可是对方却没有停止使用。

为了利于维权,去年5月,洪先生将自己设计的标志图形在中国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进行了网络备案,并取得《原创作品备案证书》。

在法庭上,洪先生提交了电子邮件往来截图、备案证书、员工制服照片等证据,还提交了曾经的获奖证书,表示自己具有中级设计师以上水平,向餐饮公司索赔10000元。

但餐饮公司认为,目前已经停止使用洪先生设计的标志图形,而且没有把标志图形印在其他商品用于销售,并没有给洪先生造成实际损失,因此10000元的赔偿诉求没有依据。

【判决】

侵权行为证据确凿,赔偿数额酌情确定

思明区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洪先生对标志图形进行网络登记,应为该标志图形的著作权人。而餐饮公司未经同意,也未支付报酬,将作品用于其公司的员工服装上,侵犯了洪先生享有的作品著作权。

但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洪先生无法证明其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能证明餐厅的违法所得,应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畅销度、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餐饮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据此,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洪先生著作权的相关制品,同时赔偿洪先生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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