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昨日,记者从龙海市法院获悉,一起因“霸王条款”引起的购房纠纷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被告漳州某地产公司支付占用原告黄舟雄购房款及定金等的利息2635元。8月4日,黄舟雄如愿以偿收到了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的2635元利息补偿。此前,地产公司已退还黄舟雄5万元购房定金和19万多元的购房首付款等。 2015年3月,厦门市民黄舟雄与漳州一家地产商签订《认购书》,并交付5万元定金。5天后,他又交了首付款、契税、代收费等共计19万余元。黄舟雄支付上述款项后,地产售楼部工作人员将总共50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打印出来,催促黄舟雄“快看快签”。黄舟雄认为该购房合同中存在不少“猫腻”,其中《认购书》中约定的5个附件变成了11个,整份合同及其附件有不少无效条款和严重显失公平条款。为此,黄舟雄提出要对购房合同作出全面修改,由双方平等协商合同条款。地产售楼部工作人员向上请示后告知无法更改。随后,黄舟雄向漳州市工商局投诉。漳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地产公司改正,并对其罚款6000元。漳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该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对等。但该地产公司仍拒绝支付利息,黄舟雄决定向龙海市法院起诉。今年7月12日,龙海市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占用黄舟雄购房款及定金等的利息2635元。龙海市法院认为,双方因为合同及附件产生争议,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情形不能视为原告违约,被告应当将收取的首付款及契税、定金等返还给原告,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该一并返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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