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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燃气爆炸事故案:餐馆老板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08-06 07:52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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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谭欣妮通讯员杨长平)记者昨日从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11·25燃气爆炸事故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爆炸川菜馆老板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1月25日,位于思明区美湖路27号至29号的“味味川菜馆”发生爆炸。据查,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厨房内的液化气钢瓶瓶阀和与钢瓶连接的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导致液化石油气通过配气管道连接处发生泄漏并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点火火源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导致四人死亡,多人受伤,附近的店面和住户也受到一定程度波及。

进一步调查显示,2012年底,该川菜馆老板何某对餐厅厨房进行改造,在没有设置专用气瓶间的情况下使用50公斤YSP118型液化石油气钢瓶。何某明知钢瓶曾出现过漏气情况,仍未建立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川菜馆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爆炸当日,公安人员电话联系何某,何某主动到案发现场投案,协助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事故发生后,何某通过有关单位调解,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7万余元。 思明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负责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因而发生事故,致四人死亡、多人身体及财产受损,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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