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王玉婷程午鹏 实习生黄葑乔白挺秀) 朋友圈里“集美加油站”刚“爆炸”,昨日一条“厦门市公安局”发布的“公交车上出现新骗局”又冒出了头。记者联系警方后,发现不仅这条消息不是市公安局发布的,就连消息里所谓的“新骗术”也压根没在厦门上演。搞了半天,这居然是一条谣言的升级版——“谣中谣”。
近几年,随着微博、微信的广泛使用,造谣者们可是找到了一块好“土壤”,随便撒下几颗造谣的种子,要不了几分钟,谣言就“野蛮生长”,飞得到处都是。
本报分类梳理“这些年曾迷惑过我们的谣言”,在让你看清谣言的来龙去脉,教你辨真伪的同时,让法律告诉你,散播谣言有多可怕。
谣言出现升级版
昨日上午,一条以《新骗局请注意》为题的“温馨提醒”出现在不少市民的朋友圈里,大致内容是:公交车上出现新骗局,3个骗子互相配合,趁你不注意,把手机放进你口袋,之后进行诬陷。
除此之外,该消息还一本正经地给出了“应对之策”:别触摸手机,不留下指纹。如果出现另一伙人自称公安分局反扒中队,他们用手铐铐你下车时,千万别下!一下就被团伙绑架。“看过这条消息请继续转发,不能停,让犯罪团伙无法得逞!”消息的落款处写着“厦门市公安局”。说得头头是道,不少市民一看,“哟,这个骗局厉害,一定要让更多人知道。”随手就复制转发。记者联系市公安局,警方核实后辟谣,“我局并未发布该消息,目前厦门也未接到此类报警。”
借公安之名胡乱编造
记者上网一搜索,发现早在今年4月,一模一样的谣言在全国各地都曾出现,各地公安机关也及时辟谣。
该消息已是谣言的升级版——“谣中谣”,不仅发布的骗局属于造谣,就连提醒也是借公安之名,胡乱编造。
虽然目前暂未查到关于这种骗术的报警,但不能排除类似骗术发生的可能性。网友们转发,想提醒身边人注意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方式却不妥。转发这种“莫须有”的提醒,是万万要不得的。
【分析】四类谣言请您认清
移花接木型
【举例】
●3日上午,许多市民的朋友圈、微信群里出现一条“集美加油站爆炸”的视频,视频里火光冲天、伴随着巨大的爆炸声,火球照亮了半个天空,围观群众吓得四处逃散。
视频中的大爆炸的确存在,但并不是在厦门,而是去年7月16日发生在山东日照的一起化工厂爆炸事件。
●2015年12月9日,一条消息在朋友圈疯转,“昨日,厦门特大事故!旅游大巴无人生还!”并配有6张图片:有医护人员蹲在地上救治伤者的,有大巴车翻个底朝天摔得支离破碎的,还有死难者尸体并排躺在地上的血腥画面。
后经警方核实,该事故纯属造谣,6张配图也均为发生在外省甚至外国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是从网站下载、拼凑而来的。
分析这类谣言,造谣者为了使故事逼真,从网上找来一些发生在其他地方,冲击力极强的图片、视频作为“铁证”,随便拼凑嫁接,想要以假乱真。
细节逼真型
【举例】
2008年8月12日,网上出现一条名为《厦门发生多起强奸连环案!!!(警告少女)》的帖子。帖中写道:“光天化日之下,一个女子路过厦门机场附近绿化带,突然被一个男子架住脖子,拖进草丛实施强奸;近半年来,厦门机场附近发生了17起强奸少女恶性案件,手段残忍。”该帖一出,立马引起轰动,不到一天,点击量近万。后经警方追查,发帖人卢某生承认该帖内容完全是凭空捏造。
分析此类谣言在撰写时,通常将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及经过描述得十分细致,让人有“身临其境”之感。细节描写逼真,还罗列出数据,给人造成发帖者就在现场,亲眼目睹了一切的错觉。
冒充官方型
【举例】
6月17日,很多微信群都在转一条天气信息,信息冒充市气象局口吻称:“全市召开防汛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预测厦门17日晚到18日将有特大暴雨,提醒市民注意加强防范。”实际上,这条信息完全不属实。
分析上述案例和本文提到的“公交新骗局”,都是以相关部门口吻发布,刻意编造一些权威表态,让人更容易相信。
煽动情绪型
【举例】
今年3月中旬,福建多地网民在微信、论坛、贴吧等平台传播“偷抢小孩,买卖器官”的信息,引起群众恐慌。
分析类似的谣言类型还有朋友圈中一些虚假的寻人贴,发布者以第一人称视角,写下内心独白,表达焦急、忧虑的情绪,以造成同情或恐慌,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
【链接】
如何辨别谣言?
看见疯传的消息,可选取消息中的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看看是否存在“移花接木”或是旧闻被翻新。尤其是那类地点指向不详的,如中山路、中山公园这种全国各地都有的地点,要格外小心。
关注主流媒体的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一旦出现“重特大事故”,主流媒体一定会在第一时间发布。
最后提醒市民朋友,不信谣不传谣,互联网时代更要管好手指头,任何一个随便转发都可能面临着法律的追责。一定擦亮眼,多思考,争当谣言“粉碎机”,不做谣言“扩音器”。
【相关】
散布谣言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