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集法宣)一场交通事故,竟要重复赔钱?原来,责任方把12万元赔偿款给了受害者的“代理人”,但是,受害者本人最终却没有拿到钱。 近日,集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索赔纠纷。 索赔:一次事故要赔两次12万元? 2015年4月,肇事司机阿木驾驶重型货车沿沈海高速行驶时,追尾碰撞上受害者小肖的小型客车,事故导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阿木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小肖无责任。 事发时,阿木驾驶的车辆系挂靠在厦门一家物流公司运输经营。后来,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小肖车辆损失、拖车费、清障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2015年7月,保险公司向该物流公司转账支付了12万元理赔款。 因小肖未在厦门工作生活,便请厦门本地人老江代为帮忙,配合阿木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但是,小肖并未与老江签订授权委托书。 数月后,阿木与物流公司以为小肖已全权委托给老江处理理赔事宜,便将12万元的理赔款汇入老江账户。 后来,因为受害者小肖一直没有收到理赔款,就将阿木和阿木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判决:把钱给了别人,不算履行义务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物流公司应与阿木共同赔偿小肖经济损失12万元。 法官分析说,本案当中,小肖主张其并未授权委托老江,且未对老江的行为予以追认。阿木主张将赔偿款支付给老江,系已履行了对小肖的车辆的损害赔偿义务,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老江系经过小肖的授权委托,因此,阿木将赔偿款支付给老江的行为并不能视为已向小肖履行了赔偿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尽到对小肖及老江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审查义务。本案中,小肖与老江之间不构成有权代理,阿木与物流公司主张已履行赔偿义务不能得到支持,所以,法院判决要求,物流公司应与阿木共同赔偿小肖经济损失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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