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安溪小伙来厦门请老乡帮找工作 结果走上犯罪道路

2016-06-09 09:06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薪宇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6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小伙找老乡帮忙找工作,却走上犯罪道路,帮老乡诈骗。案发后,小伙很后悔,说自己是“一念之差上了贼船”。近日,安溪小伙小王因犯诈骗罪,在集美法院受到审判。

小王犯案时,年仅17周岁。他和同伙以网上代刷信誉为名,进行诈骗。

2014年11月,小王从老家安溪只身来厦门。他原本希望通过努力,打拼一番事业,可他学历太低,又没有一技之长,就找到老乡陈某(另案处理),希望陈某帮忙介绍工作。

而老乡陈某本来从事网络诈骗,便拉小王入伙。涉世未深的小王刚开始并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一念之差上了贼船,之后,他一步一步陷入犯罪深渊。

诈骗过程中,陈某在网上发布招聘替他人刷信誉的虚假兼职信息,骗取他人的QQ号码,再由小王通过QQ与被害人联系,将点卡商城网络地址链接发送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购买话费充值卡。

刚开始,小王让被害人购买的金额比较少,在被害人完成任务并交付充值卡号、密码信息后,迅速支付被害人钱款和佣金,骗取被害人信任。

等到被害人见有利可图来钱快,再次申请任务,小王就以后续任务卡单、任务标准较高未达标等理由,诱骗被害人购买大额的充值卡。

得手之后,小王立即将充值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通过QQ交给陈某,再由陈某通过其他网站进行折价变卖。

近日,集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8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王实施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又能如实供述罪行,所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