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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乘客下公交车后不幸被人绊倒 摔成十级伤残

2016-05-29 09:22  陈捷 杨长平 陶小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王恺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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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2:乘客有过失,自己要担责?

被告公交场站公司认为,刘先生在上下车高峰期间本应注意行走安全,但刘先生却未予以最基本的注意,与正在后门下车的男孩发生身体碰撞而摔倒。可见,刘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事故的发生是因刘先生重大过失造成,所以,公交场站公司已充分采取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对此,刘先生认为,自己正常行走过程中被第三方乘客绊倒,并不存在重大过失。

法官说法

乘客没有重大过失

法官分析说,重大过失系指置于特定情境的普通人应当给予最低限度的注意而未能给予。本案中,刘先生在前行过程中系被从前方下车并突然向左走出的男孩绊倒,刘先生所应给予的最低程度的注意系道路前方的通行情况,至于从侧面突然出现的人群虽为其高度注意即可预见之情况,但并非刘先生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置普通公众于事故发生之情境可知,被突然从侧面移出的人绊倒亦有发生之可能。因此,本案刘先生虽存在一定过错,但并不构成重大过失。

焦点3: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原告刘先生认为,公交场站公司之前曾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而被告公交场站公司对原告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原告有权就其应获赔部分直接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对此,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所在的快速公交场站存在过错是理赔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承保的公众责任险的承保对象是场所而非运输合同,即使本案按客运合同条款判决公交场站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无理赔义务。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法官分析认为,根据被告公交场站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被告保险公司已对该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本案中,因为有这一免责条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交场站公司赔偿,公交场站公司基于此产生的合同责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无需就此次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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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非站点停车 乘客下车被撞伤

乘客从非公交停靠站下车,刚一下车,就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乘客受伤。事后,这名受伤乘客索赔5.6万元。他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认为,发生事故时该名乘客已下车,已经不是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予以赔偿。

老许是厦门一家公交公司的一名司机。2015年11月的一天,老许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集美区一路段时临时停车下客。

不料,车上乘客阿光刚下车,就与一辆迎面而来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阿光受伤的损害后果。根据诊断,阿光的伤势并不严重,属“头部外伤、左手皮肤挫伤”。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阿光经济损失2995元。另外,阿光非医保用药的合理损失688元,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事故发生时,阿光已置身于公交车下,即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非车上人员,属于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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