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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以奖代补”暂行规定》6月1日起实施

2016-05-20 08:05:35崔晓旭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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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团队

文化体育团队主要是指在辖区内注册成立的各类非盈利文化体育团体,包括乐队、合唱团、诗歌团体、足球队、门球队、书画、摄影协会、鼓浪屿申遗咨政团体等。

奖补条件

鼓浪屿居民自发组建,有活动管理制度,有队伍负责人,有团队名录,有活动记录;定期自发在鼓浪屿辖区内举办表演、参与赛事等公益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每次活动参与者不少于团队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必须在鼓浪屿区域组建且在区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文体团队;必须是非政府部门组织且未接受政府其他资助。

奖补标准

原则上以申报团体在区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人员情况作为核定标准,给予每人500元/年的资金扶持,单一团队20人以下(不含),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20人以上(含)的,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文化体育活动

文化体育活动主要是指鼓浪屿商家、协会、团体或个人在鼓浪屿范围内自发开展的有利于鼓浪屿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各类活动,包括家庭旅馆音乐会、家庭音乐会、鼓浪屿往事故事会、书法绘画摄影展、家庭旅馆读书角等各种活动。

奖补条件

必须是公开让公众参与的或对外展示的非盈利公益类活动(卡拉OK等家庭式活动不列入奖补范围);必须是在鼓浪屿区域举办的;必须是非政府部门组织且未接受政府其他资助。

奖补标准

对文化体育活动(如庭院音乐会、足球赛等),鼓浪屿管委会将根据参与人数及活动质量进行奖补:10人以上(不含10人)每场给予2500元奖补,10人以下(含10人)每场给予1500元奖补;对于其他活动(书法、绘画、摄影展、读书角等)原则上给予1000元/场奖补,同一团队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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