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扩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对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以单体放样验线,±0.00复测验线、施工过程规划抽查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为主要内容的事中监管及以规划条件核实后协助市执法部门做好审批情况调查的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具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和施工等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并有义务提供经有资质测绘单位测量的资料及相关材料,协助现场检查。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六条 各分局对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建立施工台帐,编制本区域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
各分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本分局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七条 各分局进行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前,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二名执法检查人员。
条件成熟的分局,可运用电子化手段,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人员。
第八条 各分局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建设项目的5%,抽查频次比例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建设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各分局对抽查情况应建立档案。
第九条 建立《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章 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分局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明确监管对象。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确定施工过程规划抽查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施工过程抽查的项目,各分局应提前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向其发放《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抽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委托测绘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完成施工放样后,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属地分局申请验线。
各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不合格的,应立即下达《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抽查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依照《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转属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通知测绘单位进行复测,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属地分局申请复验。
各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出具验线意见。若发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立即下达《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抽查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依照《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转属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完毕后,应在2日内通知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重新测绘并申请复验,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对被确定为施工过程抽查的项目,各规划分局对其建筑工程规划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内业核查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立面图及效果图。
现场抽查内容按《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主要为规划许可公告牌,单体放样验线,±0.00复测验线,公建、市政配套设施位置,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外立面装饰及建筑使用功能等七项。具体检查内容依据抽查当日项目施工进度确定。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相关被检材料、测量数据等。
检查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要求的,同意建设单位继续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制止并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应依照《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转属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待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建设。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各规划分局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建筑工程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勘察核实。
若发现确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依照《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转属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涉及部队项目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应将违法事实函告市双拥办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各分局按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经核实,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规划实施普遍存在的某一方面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第四章 规划建设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规划分局在进行建筑工程单体放样验线,±0.00复测验线、施工过程规划抽查、专项检查及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低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名录,加大抽查频率,加强日常监管;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并推送至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各规划分局在规划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等六个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6]1号)办法,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批事项(私危房翻改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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