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扩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对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以单体放样验线,±0.00复测验线、施工过程规划抽查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为主要内容的事中监管及以规划条件核实后协助市执法部门做好审批情况调查的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具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和施工等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并有义务提供经有资质测绘单位测量的资料及相关材料,协助现场检查。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六条 各分局对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建立施工台帐,编制本区域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 各分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本分局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七条 各分局进行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前,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二名执法检查人员。 条件成熟的分局,可运用电子化手段,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人员。 第八条 各分局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建设项目的5%,抽查频次比例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建设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各分局对抽查情况应建立档案。 第九条 建立《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章 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分局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明确监管对象。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确定施工过程规划抽查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施工过程抽查的项目,各分局应提前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向其发放《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抽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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