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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一公司“下属”犯错“领导”被开 起诉获赔偿

2016-05-08 09:4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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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下属”犯错 领导要担责?

“下属”犯错,侵占货款,可以成为公司开除林主任的理由吗?针对这一问题,双方在法庭之上各执一词。

公司称,林主任担任主任期间,其直接下属促销员袁某侵占彩电样机,存在私收货款的事实。林主任在工作上存在疏漏,导致袁某侵占货款的情况持续发生。林主任的行为符合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因此,公司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无需支付赔偿。

不过,林主任则说,奖惩条例细则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还提出袁某是某品牌派驻的促销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属于其管理的员工。

判决:开除不合法,应双倍赔偿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应支付给林主任最后一月工资2300余元,还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6万余元。

湖里法院认为,袁某系某品牌派驻商场的促销员,非公司员工,公司认为林主任应当直接对袁某涉嫌职务侵占行为负责,缺乏依据。

另外,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林主任在袁某职务侵占事件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同时,公司在庭审中对林主任失职行为的描述亦未达到“严重”或者“恶劣”程度。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符合合法性要求,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专家说法

哪些情况下,领导要担责?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针对下属犯错领导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我认为应该视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如果下属是在工作期间犯错或犯罪了,主管领导因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下属的过错行为或犯罪行为,或者是主管领导虽然发现了,但是却视而不见,给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话,那主管领导一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也就是说,只要主管领导对下属的过错行为或犯罪行为有过失,有纵容或放任下属的过错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意思或行动,主管领导就难辞其咎。至于是否会被开除,当然要视过错程度、犯罪后果及给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严重性而定。

如果主管领导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管理义务,即主管领导没有过错,那么对于下属的过错或犯罪行为,主管领导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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