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招 三招保障双方权益 针对频频发生的律师代理纠纷,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提出三大建议。 第一,明晰合同内容。接受委托的律所一方,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代理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合同重要条款以及收费的合理性,降低由于约定不清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第二,履行说明义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提示案件风险,明确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 第三,双方加强诚信履约的意识。受托的律师应当全面善尽受托义务,不能疏忽懈怠损害受托人利益;委托人也要诚信支付费用,不能在委托事项完成后想方设法不予或延迟支付报酬。 案例2 当事人告律师律师不出庭要退律师费? “律师都不出庭,应该退还全部律师费!”近日,当事人张先生状告厦门一家律所,要求对方退还6000元法律服务费。 原来,张先生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被告律所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当天,张先生就支付6000元服务费给被告律所。随后,律所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但是,案件在福州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律所指派的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福州法院采纳。随后,福州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律所指派的律师继续履行代理工作。 但是,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当日,仅张先生本人自行出庭,被告律所并未指派律师出席庭审。因此,张先生近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律所退还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不能退。”面对起诉,被告律所答辩说,张先生请求判令被告退还6000元服务费及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律所与张先生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至今并未终止,该协议至今仍在履行中。其次,律所一直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今原告张先生的买卖合同案件已无需再开庭,就等人民法院最后的宣判。因此,原告要求律所退还其服务费6000元,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律所未全面履行协议,完成全部委托事务,理应减少服务收费,判决要求律所返还张先生服务费1500元。 法官说法 缺席庭审,减少收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中,被告律所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代理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鉴于被告已处理了大部分的委托事务,其缺席最后一次庭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无故终止协议,诉请被告全额返还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还指出,被告律所未全面履行协议,没有完成全部委托事务,理应减少服务收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服务费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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