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乘客从非公交停靠站下车,刚一下车,就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乘客受伤。 事后,这名受伤乘客索赔5.6万元。他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认为发生事故时该名乘客已下车,已经不是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予以赔偿。 不幸:乘客一下车,就遭遇碰撞 老许是厦门一家公交公司的一名司机。2015年11月的一天,老许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集美区一路段时临时停车下客。 不料,车上乘客阿光刚下车,就与一辆迎上来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阿光受伤的损害后果。根据诊断,阿光的伤势并不严重,属“头部外伤、左手皮肤挫伤”。 事后,经交警认定,老许驾驶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致发生碰撞,老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老许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老许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光、自行车驾驶员小英不负事故责任。 2016年3月,阿光将老许、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起诉:索赔5万多,损失谁承担? 阿光认为,他因这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6万元。 老许和公交公司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阿光系车上乘客,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因阿光要求驾驶员在非停靠站临时停车,且在下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另外,保险公司还说,阿光索赔金额过多,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经法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给阿光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3683元,其中包括非医保用药金额688元。 判决:已经下车,不算车上人员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阿光经济损失2995元。另外,阿光非医保用药的合理损失688元,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在事故发生前,阿光是公交车上的乘客,属于本车人员。但事故发生时,阿光已置身于公交车下,即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非车上人员,属于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对象。 本案当中,交警部门认定老许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光、小英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老许系公交公司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阿光损害,对于阿光的损失,公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涉案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所以,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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