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集法宣)阿威(化名)在一家公司缴交社保,却起诉另一家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索赔15万余元的赔偿金。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集美区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事因】 向快递公司索要补偿 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 阿威原本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之后离职,2013年10月他与一家快递公司合作,承包厦门辖区的部分业务。阿威并没有和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快递公司也没有为阿威缴交社会保险费。2014年12月,阿威向快递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明因为快递公司长期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和办理社保,他决定与快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当月,阿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他与快递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工资7.7万余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15万余元。2015年2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阿威的仲裁请求。 【争论】 原告:你不签劳动合同,也不支付工资 被告:咱签过承包合同,只是承包关系 阿威不服仲裁,于是起诉至集美区法院。阿威说,他作为快递公司的一名片区经理,每周工作7天,但是快递公司不仅不签劳动合同,也不付工资。阿威另外提交了一份证明,盖有快递公司的公章,证明“我司员工阿威月工资水平为人民币7000元整”,阿威认为这能够说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快递公司则表示,双方是一种承包关系,签过承包合同,因此并非劳动关系。至于工资证明,快递公司解释,这是当初阿威为了办理小额贷款信用卡让公司帮忙开的,之后也得到了阿威的承认。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阿威的原单位(科技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表明阿威于2012年6月离开公司,考虑到阿威在职期间表现优秀,所以决定继续为阿威代缴社会保险至今。 【审理】 缴纳社保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特征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自2011年5月至今,阿威的社会保险费均由科技公司缴纳,在此情形下阿威却主张其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阿威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其单方行为,未得到快递公司认可,不足以证明其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阿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且快递公司亦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阿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判决驳回了阿威的诉讼请求。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本案的承办法官说,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严格的法律特征。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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