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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厦门审理上千件知识产权案 多与商标侵权有关

2016-04-26 07:43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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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收“银祥”豆腐盒装自家豆腐

2014年上半年开始,邬某某开始从集贸市场收集含有“银祥”字样的豆腐盒。他这不是收集癖,而是为了让自己家的豆腐“傍”个名牌好销售。邬某某一边收盒子一边在其作坊生产含有“银祥”字样的豆腐。老豆腐每盒售价16元,水豆腐每盒13元。这些豆腐主要销往了安兜市场和寨上市场。

2015年1月,邬某某家的山寨豆腐被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被处罚款5000元。

事情还没有结束,真“银祥”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祥)找上门来,将邬某某告上法庭。银祥要求邬某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银祥”商标字样的豆制品;并赔偿因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产品给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审理,法院判决,邬某某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豆腐产品上使用“银祥”标识,并赔偿银祥损失4万元。

案例3

金丝肉松饼的“金丝”之争

2012年8月,友臣公司开始生产“金丝肉松饼”,该商品的商标为“友臣”。2013年7月开始,友臣公司以“友臣,金丝肉松饼领导品牌”的广告语在电视、杂志等媒体上进行宣传。

但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友臣金丝肉松饼还是被告上法庭,遭索赔1000万元,理由是“金丝”商标侵权。2012年11月,邓某注册了“金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糕点、包子、面包、花卷、馒头、大饼、面粉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2014年,他将“金丝”商标许可给了厦门、晋江多家公司。

经审理,法院认定,友臣公司使用“金丝肉松饼”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法官认为,邓某某核准使用的“糕点”商品类别,与“肉松饼”构成类似商品,邓某某在“肉松饼”类商品上对“金丝”商标享有禁用权。但是,“金丝肉松饼”经过广泛使用,已经成为内馅为金黄色丝状肉松的一类饼的通用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故友臣公司使用“金丝肉松饼”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认定“金丝肉松饼”为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对于该食品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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