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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运管处解读:营运车技术状况不达标最高罚5000元

2016-04-19 17:18:30王绍亮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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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车和危货运输车辆登记注册超60个月的,每半年应检测评定一次。

交通部今年第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1月22日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已施行一个半月,可是业界对各项规定的理解还不够透彻,甚至出现误读,比如把“自行确定二级维护”理解成“二级维护已经取消”。其实,不然。

昨天上午,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全面详细解读这一新规。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王绍亮 实习生 谢翔莹 通讯员 颜鹏志 叶保惜 图/郭航)

【责任主体】

经营者应承担第一责任

确保安全高效节能环保

《规定》针对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规定》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则,厘清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经营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边界。

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者是这些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第一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是保障道路运输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对其检测评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经营者实施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级维护】

经营者自行确定维护周期

但仍有推荐周期供参考

《规定》全面改革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规定》的原则要求,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车辆维护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将车辆维护周期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改为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行组织实施,将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责任落实到经营者。但这并不是取消二级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交通运输部编发的《规定》释义推荐了营运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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