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扣除共同生活费用,女方应退13.7万余元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阿鑫为了与玉梅结婚,先后给了玉梅若干订婚定金、结婚彩礼、金饰,均属于按照乡风民俗给付的彩礼,但他们至今没有登记结婚,所以阿鑫要求玉梅返还彩礼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不过,这20.5万元彩礼中,包含了为婚宴支出的1.32万元,这笔钱不属彩礼性质,应当扣除。 至于玉梅所说的2.7万元及16万元是赠与,于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阿鑫声称支出5000元的首饰花费,但并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玉梅承认收到的4000元首饰进行确认。另外,阿鑫与玉梅虽未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已共同生活,所以玉梅为两人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怀孕而花费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这部分共计5.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玉梅应返还阿鑫彩礼13.7万余元。 判决后,玉梅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进入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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