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中年男子工地约会莫名坠亡 开发商成被告心有不甘

2016-04-14 17:45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殿前一在建工地的开发商莫名其妙成了被告: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女子夜晚潜入工地约会,不料双双坠落,男子死亡,女子受伤。男子家属起诉开发商,认为开发商应该承担七成责任,提出60多万元的赔偿。

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家属获赔24万元。

原告

工地安全保障没做好,开发商有重大过错

2015年8月22日晚上,阿建与阿梅(均为化名)先走进妈祖庙,之后拐进路边的那个在建工地,两人爬上楼梯坐着聊天。不久意外发生了。监控录像记录了部分经过,两人为后仰跌落。此外便是当事人阿梅的陈述,对于坠楼的原因,阿梅只是含糊地说:“不知道什么原因掉下去了。”

阿建去世后,其妻和三个子女起诉开发商。阿建妻子说,事发地点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没有铺设防滑地板或其他必要的防滑措施。而且,坠落地点距离地面大约有七八米,没有采取封闭措施或设置安全网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阿建妻子认为,开发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该事故的七成责任,需赔偿60多万元。

被告

工地又不是公共场所,我们已经尽到了义务

在法庭上,开发商叫屈。开发商说,事发地点并非正常通行的道路,不属于法律上所说的公共场所、占用道路或通道施工情况下的侵权。另一方面,阿建与阿梅之间关系特殊复杂,两人选择深夜在在建工地上见面,还特地选择黑暗之处,作为成年人对环境是否危险应当有所判断。

开发商以阿梅接受民警询问的笔录为证,笔录中,阿梅提到阿建曾对其“动手动脚”,她不接受。开发商认为,当时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只有阿梅知道,阿梅只是腿部骨折,她没有明说坠落的原因,存在隐瞒的可能。

开发商还说,工地四周有围挡,有保安定时巡逻,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防护义务,不能过分苛求。

审理

主要责任由死者本人承担,开发商也有过错

关于责任分担问题,湖里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事故发生时,在建工地并未封闭施工,也未在工地与道路之间设置围墙围挡、设置施工警示标识,石凳后方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两人进入工地也未受到任何阻拦和劝阻,因此开发商对阿建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阿建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有足够理智判断进入一个在建工地的危险性,但他罔顾可能发生的危险,选择进入施工工地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阿建自身承担70%的责任,开发商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同时对阿建死亡发生的损失作出认定,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2万余元,由开发商承担其中24万多元的赔偿,另外酌定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去年11月,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之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决定各退一步,于近日达成了协议,由开发商向阿建的妻子和儿女赔偿24万元。

法官说法

受害人如有过错 也应该分担损失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说,一般侵权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不过,因为本案事故地点是在路边,所以非常容易和《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混淆。

根据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简而言之,就是把举证的责任分配给开发商。受害人不需要举证,开发商没有办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就推定有过错。

不过,事故发生的地点属于在建工地的一部分,并未完工,也并未完全向大众开放,不属于条款中所说的公共场所或者道路,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