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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工人摔残 法官:违法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16-04-07 11:2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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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建筑公司违法转包,泥水工人摔成十级伤残,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集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违法转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最终,一审判决认为,受伤的泥水工由包工头雇佣,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过,建筑公司违法转包,应对泥水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场事故 工人摔成十级伤残

这场索赔纠纷与违法转包有关,因明海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体包工头。

2015年4月,建筑公司与包工头老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老陈分包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售楼处装修项目中的木工、泥水工和水电工项目,工人由老陈雇佣,建筑公司按总包价的百分之十支付老陈人工费。

受伤的阿强是一名泥水工,2015年6月,阿强被老陈雇佣至该装修项目中做工,从事泥水工作业。当时,老陈与阿强口头约定,由老陈每日支付300元工资,并接受老陈的管理。

没想到,阿强到工地不久,就在一次作业中从脚手架摔下,摔伤了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违法转包 用工责任谁来承担?

2015年7月,阿强向劳动仲裁委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公司起诉认为,阿强并不是其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知晓阿强的存在。阿强系受第三人老陈雇佣,并非由建筑公司雇佣。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集美法院审理认为,阿强系受雇于第三人老陈,是由老陈招用,由老陈发放工资。因老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建筑公司属违法转包,应对阿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成立劳动关系,不能理解为违法发包人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与阿强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法院判决 违法转包难逃其责

因此,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建筑公司与泥水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应对泥水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什么是“用工主体责任”?对此,承办法官提醒,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是针对实践中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违法发包的乱象,防止用人单位将风险转嫁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者的救济措施,用以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工伤待遇等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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